墙材企业频频关停有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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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6-05 23:48:37 |   作者: 配套设备系列

  最近,墙微小编接到几次咨询,都是关于自己墙材企业被关停、拆除的相关事宜。针对这样一些问题,小编咨询了国家、地方墙材主管部门和相关律师,就有关企业为什么被关停?关停能否获得补偿?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介绍。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72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的基本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以上法律均对关停企业的情形作出明文规定,墙材企业如有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地政府均可依法关停。

  20、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另外还有国务院和相关部委下发的关于有关行业的淘汰指标,例如工信部下发的关于六大行业淘汰类指标。

  地方省级政府因产业体系调整,产业园区规划,城市规划调整的,下发文件需要关停的。各地区情况不一,需要大家具体了解省级或市级的。

  以排污许可证为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理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对于烧结墙材企业,还存在采矿许可证的期限问题,《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法律对行政许可类证件的申办、变更期限均作出明确规定。

  所以,墙材企业在经营中应时刻谨记,在证件的有效期内,不论是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发生变化,还是生产区域有新建扩建项目,一定要及时向当地许可部门申报变更许可证明。如证件将要到期,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

  在墙材企业经营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安全整治、环保整治、消防整治、卫生整治…等一系列整治验收工作,不合格将予以关停,验收整治性关停则是直接以作出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决定关停,不予审查。

  以上是关于墙材企业关停的有关原因,那么企业投资上千万、几千万的厂区被拆除、关停会获得政府财政补偿吗?企业关停补偿也分为几类情况,下面,墙微小编为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首先,企业要确定自己厂区的地上建筑物是否有房产证等合法合规的手续,必须是合法取得的物权类资产,物权法、国务院令对此都有明确条文,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若企业没取得物权类资产,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需要具体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租赁的厂区土地没有补偿。通过招拍挂,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产权证书的建设用地,可以转为其他符合规划的行业经营。政府主管部门要收回的,会做评估,按照评估给予合理的补偿。

  中央财政基于墙材企业关停的职工安置补偿目前已经取消,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具体需要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以上是墙微根据大家的咨询整理的有关政策信息,希望能给墙材行业的朋友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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